公會章程

彰化縣新聞記者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並參照新聞記者法及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為彰化縣新聞記者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品德,研究學術,增進智能,發揮新聞事業,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新聞學術及新聞事業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二、 關於宣揚政令與協助政府之宣傳事項。

三、 關於社會文化之促進與地方風俗之改良事項。

四、 關於新聞記者品德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

五、 關於新聞記者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為本會會員:

一、凡經政府核准在各縣市發行之每日出版之報社、通訊社、發行人,撰述編輯,採訪及發行廣告主辦人。

二、凡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廣播電台台長、廣播編輯、廣播評論員、廣播記者及新聞廣播員。

三、凡經政府核准發行或設立之每日出版之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派駐之特派員、記者、通訊員,但均以專業為限。

第七條: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表決權及其他一切應享之權力,但入會未滿一年以上者或最近繳費未達2次以上者不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會章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盡之義務。如經本會連續2次摧繳而不繳交會費者,除依法停權外,得由會員大會議決,報請主管機關予以除名。

第九條:凡合於第六條之規定,持有服務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之證明文件現執行職務者,均得向本會登記,並領填入會申請書,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但只可以申請主管單位為限。

第十條:會員因故改任其他工作,或其服務之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宣告歇業或停刊逾3個月以上者,則本會有取消其會員資格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不正常行為,至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設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押抽籤決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之前5名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法選舉理事長1人,以得票超過投票人之半數者為當選。

第十七條:理事長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請假或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召集會員大會。

三、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總幹事1人、公關主任1人、秘書長1人,並依業務需要得設組長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解聘亦同。

第二十條: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1人,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執行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稽核執行本會之財政收支。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 因不得已以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 營私舞弊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名譽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15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會員,但有緊急事項召集臨時大會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開會時由常務理事,組織主席團輪流擔任主席,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名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名召開一次。

第三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能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不得有違背法令之決議。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開會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並公佈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織法暨參照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辦理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修改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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